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且未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油锯到平武县大桥镇寺坪村坪上社大坪(小地名)处他人承包经营的自留山林内砍伐杂原木树30株,立木蓄积为11.478立方米。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又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秦某涉嫌盗伐林木罪起诉至平武县人民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秦某作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
三、案件典型意义
平武县森林资源丰富,县内农户大多有自己的承包林,且农户们砍伐自己的承包林都是用来进行生产建设的,并严格按照砍伐许可证进行砍伐。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未经他人允许,私自砍伐他人的林木,在我县生态资源犯罪中属于犯罪动机较为恶劣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平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以警示他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