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1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BZ08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武县龙安镇金龙路从东桥方向往金家湾加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龙路S205线133KM+300M处时,摩托车摔倒在地,继而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2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平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案件处理情况
本案由我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平武县人民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案件典型意义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判决后,被告人何某某不知悔改,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甚至达到了329.1毫克/100毫升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伤害。因此平武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某从重处罚,希望能惊醒他人,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