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邀约同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到河里电鱼。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蓄电池、逆变器、渔网等电鱼工具与携带塑料桶的被告人郑某某一同步行至平武县**镇**村**的武引库区河道,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平武县公安局响岩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将二被告人现场挡获。
二、案件处理情况
本案由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以李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至平武县人民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在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平武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郑某某作出了单处罚金2000元的判处。
三、典型意义
平武县属生态资源大县,境内河流众多,水产品资源丰富,并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鱼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止适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