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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非法制造枪支   网络购买零件   自行组装加工  证据规则

  [基本案情]

20179月初,平武县****村村民刘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合金防爆管、瞄准镜、迷彩带等部件,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上视频学习对射钉枪进行改造组装。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诉讼经过]

20171021日,平武县公安局大印派出所接网安大队关于刘某某购买枪支部件的线索,20171024日到刘某某家中核查,刘某某主动承认购买枪支部件情况,并主动上交枪支。20171127日,平武县公安局对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立案侦查。2018320日,平武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将该案移送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完整详细的供述了其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枪支零部件,并按照网络视频学习后自行改装的全过程,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因系其一人在家中进行改装,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在审查起诉期间,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一是查询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购买记录进一步锁定其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的具体情况;二是调取快递单记录,印证其购买并收取枪支零部件的情况。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购买记录、快递单记录、枪支鉴定等证据,依法改变定性,认定刘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8419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25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426日,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准确定性,严格区分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要件。非法制造枪支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枪支,包括改装、配装等行为。本案中刘某某系购买了射钉枪、合金防爆管后进行焊接,将原本不具有较远射程的射钉枪改造成了枪支,属于“创造性”的改装, 因此构成非法制造枪支。与购买枪支零部件后通过简单拼接组装成枪支的情况不同,亦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二)确立证据采信标准。通过完善枪支零部件的购买记录、快递运输单记录等证据,强化枪支零件的来源及原有形态,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制造枪支过程的详细供述以及完整枪支的扣押、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由枪支零件通过被告人改装而成为完整枪支的证据链,并由此区别于非法买卖成套枪支散件而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