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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野生动物价值评估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多部门协调配合,并由检察长带头亲自办案,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冬季,平武县平南羌族乡籍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在自家房前菜地内设置猎套,先后捕杀5只野生禽类,简单处理熏干后存放于自己家中。经侦查机关聘请有资质的的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拉丁学名:Chrysolophus  pictus,分类学上属脊椎动物门、鸟刚、鸡型目、雉科,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只为“三有动物”环劲雉(拉丁学名:Phasianus  Colchicus分类学上属脊椎动物门、鸟刚、鸡型目、雉科,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CITES附录)。

【调查和诉讼】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关注网络媒体中涉及本县的疫情防控信息,在发现公安机关发布的李某某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信息通报后,及时派员进行跟进调查。在案件侦查阶段即主动与办案机关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在案件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后又及时与刑检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办案力量落实代为告知询问送达等事项,并有效协调解决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时限与刑事审限冲突问题,确保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经调查核实,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侵害故意和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6月22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0300元。2020年7月15日,平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二万零三百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平武县院积极主动作为,注重利用网络媒体有效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该院通过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和公益诉讼部门协调配合制度,也体现了该院党组和院领导对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再次,该院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注重发挥生态资源专家意见作用,有效克服涉案生态损害赔偿鉴定难度大、费用高等难题。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得案件办理减少了累诉风险,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