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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彭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平武县土城藏族乡纸房村罗马头组,因土地边界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致被害人杨某某左前臂尺、桡骨骨折。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9年1121日,平武县公安局以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2019年12月9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了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19年12月19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