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及规范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 (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

  (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

  (3)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 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的。

  三、办案人审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

  (二)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说明和说理。《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1.受案和审查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 证据, 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5.需要说明的问题;6.处理意见等。

  四、办案期限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五、备案

  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备案报告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1.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2.批准逮捕的立案监督的案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非典”犯罪的案件;

  3.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